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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文集】陈志豪:释法争议的本质是政治问题

来源:www.lagxw.com 来源:两岸关系网 发布时间:2016-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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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基本法关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相关条文作出解释,本港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由此可见,在基本法的解释权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是授权者与被授权者的关系,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高于香港法院的解释;倘若之间存在分歧,则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这种法理上的关系,是宪制性和常设性的,就连终审法院过去的判辞也承认。

然而,一如既往,人大常委会释法总会引起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往往不在于释法内容,而在于释法的决定本身,彷彿人大常委会一旦释法便必然是万恶的洪水猛兽。归根究柢,这始终是尊重不尊重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问题。这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泛民主派以法律包装政治

基本法写得很清晰,该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权则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本来就是基本法的既定内容,是一国两制的体现,是香港特区司法体系不可排除的一部分。既然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合宪合法,自然也不存在所谓“破坏本港法治”的问题,当中的道理是不证自明的。相反,要论证合宪合法的权力在破坏法治,便不得不否定一国两制下的司法体系设计,亦即否定一国两制及基本法。所以笔者一早说了,这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泛民主派经常批评人大释法等于干预本港司法体系,无非是以法律来包装政治而已,绝对经不起辩证的考验。

我们都知道,世界各地不同地方的司法体系总会有所差异。回归前,香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香港的司法体系自然离不开殖民地的制约,终审权属于英国伦敦的枢密院。回归后,香港作为国家的特别行政区,司法体系的设计自然须遵循一国两制的框架,可谓理所当然。

事实上,香港回归近2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作出过5次释法,平均4年至5年一次,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释法权的行使是相当谨慎和克制的,如非必要,也会信任本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绝非“有权便用尽”。如人大常委会真的“有权便用尽”,又岂会平均4年至5年才作出一次释法,何不频繁一些?这绝非不能,而是不为。人大常委会释法绝不随便!

 

原文载于明报,2016年11月16日。作者陈志豪系香港青年时事评论员协会副主席,香港政协青年联会常务副主席。感谢作者授权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微信平台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