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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文库】《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治研究》(蒋朝阳 著)

来源:www.lagxw.com 来源:两岸关系网 发布时间:2017-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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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导读

本书共收录了作者自2006年至2015年近十年发表的有关澳门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治研究方面的二十三篇学术论文,专门研究“一国两制”和澳门基本法及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运用宪法、基本法和行政法理论,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分五大部分对澳门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主政制、澳门基本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澳门基本法中行政与立法关系、澳门基本法与行政法治做了专门阐述。


内容简介

本书专门研究“一国两制”和澳门基本法及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运用宪法、基本法和行政法理论,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对澳门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主政制、澳门基本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澳门基本法中行政与立法关系、澳门基本法与行政法治等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重点阐述。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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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朝阳,1966年 出身于湖南邵阳,1983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分别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法学硕士学位(1990)和法学博士学位(1995)。现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著述有:《论部委规章制定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论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制》、《对澳门终审法院裁决的分析:演绎还是类比》、《澳门基本法行政与立法关系实践中的若干问题探讨》、《论对规范合法性审查》、《公私法二元论与澳门行政法之理论基础》、《论澳门基本法的司法适用》。


图书目录


一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论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003

澳门基本法与特区法律体系的构建/022

关于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研究/033

论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049

论中央在澳门基本法中的监督权/057


二   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主政制

论澳门特区政制发展的内在逻辑/069

行政主导与澳门特区民主政制的发展/080

论澳门基本法框架下的民主协商机制/090

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内地选举法中选民登记制度之比较/110


三   澳门基本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

对澳门终审法院裁决的分析:演绎还是类比?——不同法律传统下对基本法司法解释的逻辑解读/131

论对规范合法性审查/148

论澳门基本法的司法适用/168


四   澳门基本法中行政与立法关系

准确理解行政主导,正确处理行政与立法制约与配合的关系/185

澳门基本法中行政与立法关系实践的若干问题探讨/199

澳门特区立法协调性探讨/211

职业自由、工作自由与澳门专业制度立法/221


五   澳门基本法与行政法治

略论澳门基本法中行政组织原则/243

论澳门基本法中“非政权性市政机构”条款的处理/256

澳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之初论/271

出入境管制与行政自由裁量权/283

略论澳门公职法律制度的改进/292

内地、香港、澳门问责制比较分析/317

公私法二元论与澳门行政法之理论基础——以澳门终审法院的行政裁判为分析对象/333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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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发基本框架下,从澳门基本法起草开始,就存在和发展了多种民主协商解决包括政治问题在内的诸多有关特区治理问题的机制。这些民主协商的机制大致可以从三个层面上来看:一是中央与澳门的协商机制;二是内地各部门、各地方与澳门的协商机制;三是澳门特区的协商机制。这些机制的运用,在坚持“一国”原则的基础上尊重“两制”、维护中央权力的前提下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的行使、促使澳门与内地经济社会共同协调发展方面,具有积极地意义。


精彩摘要


一、中央与澳门的协商机制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央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外交、防务、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任免权、监督审查权、决定权、批准权、授予权等方面的权力。中央在行使权力时,虽然是基于上下关系、从属关系而行使对特区的领导权和监督权,处于主导地位,同时也信任、尊重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对涉及澳门的事务大多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并通过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形成协商的机制。


(一)基本法制定过程中的协商

就澳门基本法而言,民主协商精神,是最早体现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澳门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制定权在全国人大。为起草好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充分征求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尽量以协商解决意见分歧,达成共识。一是成立由包括澳门居民在内的各方面人士专家组成的起草委员会,下设五个专题小组。由于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特区的基本法律,在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意见。二是由澳门各界人士成立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共有90人,为基本法的起草提供咨询意见,并起着联系和桥梁的作用。在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基本法草案分别征求意见期间,咨询委员会进行了大量基本法推广和意见收集工作。三是到澳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直接听取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征求澳门各界人士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基本法草案的意见。四是在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上,内地委员和澳门委员对起草条文进行深入讨论,各抒己见,尊重不同意见,尽量以协商方式解决分歧,达成共识,最后以无记名形式通过。


(二)第一届政权机构成立过程中的协商

由于基本法只能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为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权机构在1999年12月20日日产生,根据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设置特别行政区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筹组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为此,全国人大决定设立澳门特区筹备委员会。


澳门特区第一届政权机构的设立属于中央决定的事项,但在第一届政权机构成立过程中,也体现了协商精神。一是从筹委会的组成来看,二是设立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


(三)基本法委员会的协商功能

基本法委员会的协商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的性质。它是咨询性的,提供的意见供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考,由于其为工作机构,其意见对权力机关没有约束力,但从基本法规定的程序看,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前的必经程序,其提供的意见属于必须的意见。二是它的组成。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由10人组成,其中5人为澳门无外国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并经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样,基本法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有关意见时,首先要在内地委员和澳门委员之间协商一致形成共同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基本法委员会发挥了协商的作用。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审查监督权中的协商机制

根据基本法第17条,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澳门特区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审查监督权。对其中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特区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有关法律不做修改发回,发回的法律即失效。在上述程序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发回前要听取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而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是在与澳门委员协商后达成共识才能形成,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协商风格。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将全国性法律列入附件三决定权中的协商机制

根据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进行增减,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区政府的意见。这里,既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也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尤其是后一种征询意见,就是一种中央与特区协商的程序。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中的协商机制

按照基本法第143条的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要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而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是在与澳门委员协商达成共识后才能形成,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协商精神。


(七)基本法修改程序中的协商机制

按照基本法第144条的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2/3多数、澳门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3多数和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对三个主体提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是否列入全国人大议程,先由基本法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这里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有关基本法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大议程之前,要先经过基本法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二是就澳门特区提出的修改议案,基本法规定规定要有两个2/3多数通过和行政长官同意,交由代表团提出,在列入全国人大议程前,先经基本法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这里达成两个2/3多数需要澳区人大代表协商一致,需要立法会多数议员的协商,还需取得行政长官同意的协商一致,在列入全国人大议程前,

先由基本法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这就表明,就基本法修改议案提出和列入议程,在遵循严格的票决程序的同时,需协商一致达成共识。


(八)中央人民政府在决定国家缔结的国际协议是否适用澳门的协商机制

按照基本法第1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这里,就体现了中央与特区的协商。


(九)行政长官产生与任命过程中的协商

根据基本法第47条,行政长官经选举和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的任命是实质性的,可任命,也可不任命,这是国家主权和统一的体现。如何处理选举和协商产生与中央实质任命权可能产生的矛盾?这就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把这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需要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相互配合,在选举或协商产生行政长官时,事先与中央联系,慎重进行工作、做大量的准备,而不至于在行政长官产生出来之前,中央一无所知,只是人当选而不知命。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协商机制是必须存在的。


图书信息


书名:《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治研究》

作者:蒋朝阳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10-18

ISBN:978750978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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